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662847号“东区粉圆青蛙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585号
申请人:南京和茗本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品恒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62847号“东区粉圆青蛙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元宵”商品,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191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存在权利冲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301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连续三年内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82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3007“元宵”商品上的复审请求,因此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汤圆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蛋糕、糕点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饮料、汤圆粉、米果(膨化食品)、虾味条、谷类制品、果味茶饮料、谷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元宵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