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085310 - 商评字[2020]第0000053937号 - 申请人:畅捷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085310号“T+CLOUD人财货客一体化管理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937号

       

      申请人:畅捷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85310号“T+CLOUD人财货客一体化管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引证的第6182724号“云及图”商标、第6312097号“云及图”商标、第8898766号“云及图”商标、第13991190号“CLOUDA”商标、第11883759号“CLOUD CONNECT及图”商标、第16307591号“CLOUD-D”商标、第15015931号“云 DESIGN”商标、第16825391号“G CLOUD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报道、网络释义、判决书、在先判例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于2019年12月18日做出的撤三字(2019)第W062026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英文“T+CLOUD”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八英文“CLOUDA”、“CLOUD”、“CLOUD-D”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相近,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八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出借书籍的图书馆、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八核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七整体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七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八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