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19818722号“frusano”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842号
申请人:弗罗莎诺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创嘉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北京博士德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9日对第19818722号“frusan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frusano”具有较强独创性,为申请人臆创词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并在域外注册的“frusano及图”、“Frusano”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frusano及图”、“Frusano”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经营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注册了他人知名商标,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 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图片;
2、申请人网页截图;
3、申请人商标域外注册证据;
4、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5、被申请人恶意证据;
6、网页截图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4月29日申请,于2017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咖啡等商品上。
2、申请人“frusano及图”、“Frusano”商标并未在中国先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或注册。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我局依照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均为域外证据,无法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咖啡等商品上其“frusano及图”、“Frusano”商标在中国已在先使用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是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的理由不能成立。
被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申请注册了诸如“喜元郎”、“小目标 Small Intent”等商标,加之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商标进行了有效的使用,被申请人这种大量注册商标,且缺乏使用意图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