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3954219号“学乐园 学 PARADISE OF
STUDY SINCE 2018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943号
申请人:北京越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54219号“学乐园 学 PARADISE OF STUDY SINCE 2018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引证的第21456151号“学乐”商标、第4379954号“学乐”商标、第14513586号“学乐英语及图”商标、第30116815号“学乐教育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因被驳回,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处于诉讼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的主要认读文字均为“学乐”,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教育咨询服务、教育”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对本案结论已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予以赘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