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新承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654323号“新承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683号

       

      申请人:承德露美达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远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54323号“新承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846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此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产品检测报告、产品图片、销售单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部分撤销“油茶粉;饺子”商品,该决定现已生效(见第1688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汉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酱菜(调味品)”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酱油”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杏仁糊;粥;八宝饭;糕点;甜食”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杏仁糊;粥;八宝饭;糕点;甜食”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艳玲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