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INOM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8277号“INOM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678号

       

      申请人:SUPERFEET WORLDWIDE,INC.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8277号“INOM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61662、14161692、19949994、22086687326677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生物特征数据评估软件,即步态分析和定制鞋垫的设计和生产”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生物特征评估,即步态分析,提供3D足部扫描,提供定制鞋垫和鞋”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云计算”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艳玲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