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图_“枯箱枯鷄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17100219号“枯箱枯鷄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482号

       

      申请人:亿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京塔可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8日对第17100219号“枯箱枯鷄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2、争议商标在中国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3、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韩国获准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近,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申请人在韩国获准注册的商标服务属于类似服务。4、争议商标的注册系被申请人的主观恶意。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公司沿革以及品牌介绍;
      2、申请人200家分店各个地址以及电话;
      3、申请人获得《17届连锁店总统表彰奖》现场照片;
      4、申请人有关烤鸡方式获得的专利证书及申请人登记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百度百科对“塔可”的解释;
      6、被申请人网站信息内容截图、哪儿网等往回走哪博主对申请人品牌的攻略和评价;
      7、关于申请人、媒体报道;
      8、韩国当地消费者的博客剪页对申请人产品的评价。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06月02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流动饮食供应;饭店;餐馆;咖啡馆;茶馆;酒吧服务;食物雕刻;会议室出租”服务上,经审查于2016年08月21日获准注册。商标权期至2026年08月20日。
      以上事实均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故依据双方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我局查明的事实和《商标法》的规定,本案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可以证明申请人对本案争议商标图形部分享有在先著作权,这一标志整体具有较强的设计美感,应当视为受到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著作权的作品几乎完全相同,已构成实质性近似,被申请人亦未就争议商标的图形设计进行答辩并提供合理出处,其将他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作品作为商标注册的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
      我局认为,申请人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在中国大陆地区将与争议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在先使用在餐厅等相同类似服务上并在相关公众中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对于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