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4590462号“马上消费金融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833号
申请人: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90462号“马上消费金融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显著性进一步增强,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94844号“上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引证商标一)、第164226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997327号“星马宝 BEDDING FURNI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已经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现处于审理中。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申请人获得荣誉、媒体报道材料、申请人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三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二依然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主要识别部分部分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构成要素、表现形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绘制账单、账目报表外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绘制账单、账目报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该服务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马上消费金融”易被消费者理解为与“立即消费有关的金融(活动)”,用于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上述服务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予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取得了能作为商标商标识别,进而能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相混淆,并具有可注册性。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但其是否继续有效对本案最终结论不产生实质影响,故我局不予赘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