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947448号“开开汉学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830号
申请人:开开教育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47448号“开开汉学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14748号“开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912745号“开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890953号“开开生物谷中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现处于审理中。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网页截图、申请商标使用证据、在先判决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引证商标三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在第35类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在除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外其余服务上已丧失专用,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而与引证商标三文字构成构成、呼叫相近,易被识别为系列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了能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三相混淆。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外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服务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