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4678886号“NINE STAY9”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089号
申请人:杭州久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78886号“NINE STAY9”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641825号“美九里MEI JIU LI9及图”商标、第27756557号“Space9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