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009420号“心喜 SINCE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819号
申请人:北京心喜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09420号“心喜 SINCE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71341号“心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180214号“心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71338号“心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421578号“SINCE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029274号“SINCE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421507号“SINCE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8594756号“SINCE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8594109号“SINC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7128234号“SINC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9536117号“SKINCE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7495185号“世锦 Sinc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7495201号“世锦 Sinc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534422号“先声 SIMCE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5960821号“先声药业 Simce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现处于审理中。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六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五的注销申请经我局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已丧失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由“心喜 SINCERE”构成,与引证商标七至十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主要识读部分之中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构成相同,易被识别为系列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六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其是否有效对本案最终结论不产生实质影响,故我局不予赘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