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CG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894979号“CG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818号

       

      申请人:深圳市华信数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94979号“CG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178613号“g.g.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92550号“CC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501013号“CC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545255号“CC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先商标注册证据、申请人网页截图、销售证据、媒体报道、广告宣传材料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经设计易被消费者识别为“GGN”“CGN”,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字母构成、呼叫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