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MCQUE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2052465号“MCQUEE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486号

       

      申请人:秋季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52465号“MCQUE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75145号“MP QUE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812679号“MLQUE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24998号“摩妃 MOQUE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977619号“女王驾到 Myque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流程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见第1676期《商标公告》),已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依法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一、二均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在“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去污剂”商品上为有效在先商标。
      2、引证商标四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洁制剂;牙膏;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牙膏”商品、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去污剂”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MCQUEEN”与引证商标三独立认读英文部分“Myqueen”、引证商标四独立认读英文部分“MOQUEEN”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复审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是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三、四的可注册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香料;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肥皂;香料;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