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拇指 SUREMOOV”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13080155号“小拇指 SUREMOOV”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60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泽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玲
      
      申请人因第13080155号“小拇指 SUREMOOV”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1982号决定,于2019年06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在2015年8月29日至2018年8月28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效,该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娱乐服务上予以维持,申请人将在法定3个月内补充相关的真实合法的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于2014年9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学、娱乐等服务上,专用权至2024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18年8月29日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复审商标不予撤销的决定。
      2、至本案审理时,我局并未收到申请人后续提交的补充证据材料。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4年12月28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本案中,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网络截图为自制证据,形成时间难以确定,证明力较弱,单独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娱乐服务上进行了连续三年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娱乐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