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 SKIN SOS BY LA ROCHE-POSA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820179号“MY SKIN SOS BY LA

    ROCHE-POSA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379号

       

      申请人:理肤泉皮肤研究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20179号“MY SKIN SOS BY LA ROCHE-POS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Y SKIN SOS BY LA ROCHE-POSAY”用在“美容咨询服务、皮肤护理服务等服务上,整体含义及外观有别于国际通用紧急求救信号,不易产生不良影响,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姜丽
    何潇
    蔡婷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