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蜀大侠盛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2979816号“蜀大侠盛世”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978号

       

      申请人:江海浪
      委托代理人:四川中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79816号“蜀大侠盛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23763097号“蜀大侠盛世老”商标、第31341601号“蜀大侠盛世老”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于2019年10月07日做出的(2019)商标异字第0000060244号异议决定予以在“备办宴席、咖啡馆、餐厅、饭店、快餐馆、酒吧服务、茶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部分服务上不予注册,故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蜀大侠盛世”与引证商标二的“蜀大侠盛世老”仅末尾一字之差,在文字组成及呼叫上均相近,且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旅游房屋出租”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不相近,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旅游房屋出租”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不相近,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性。另,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已获准注册的商标与本案案情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旅游房屋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