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784662号“远方等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346号
申请人:成都远方晨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挚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84662号“远方等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远方等你”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并未表示指定服务项目的特定消费对象。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联系。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组合“远方等你”构成,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其当作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