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680624 - 商评字[2020]第0000059667号 - 申请人:幸福人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368062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667号

       

      申请人:幸福人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806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95962号“美上康及图”商标、第6406977号、第6406978号、第6406931号、第6406940号“友商网Youshang.com及图”商标、第21123897号“Black and white class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据此,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独立认读部分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净化制剂、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生素制剂、卫生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分别核定使用的空气净化制剂、非医用营养胶囊、牛奶、人参、卫生纸、空气芳香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