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豫章羅氏 YUZHANGLUOSH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20586338号“豫章羅氏 YUZHANGLUOSHI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856号

       

      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古酱坊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誉添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西罗珠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13日对第20586338号“豫章羅氏 YUZHANGLUOSH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第193073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695059号“罗氏家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343343号“罗氏家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上三)、第10053951号“罗氏古酱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被申请人已于2019年1月24日注销,其法人资格消灭,争议商标的专用权亦应终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及包装图片;
      2、店铺图片;
      3、申请人参展视频;
      4、申请人宣传材料;
      5、被申请人信息网络查询结果截图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8日申请,于2017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果酒(含酒精)等商品商标。
      2、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于2016年3月15日申请,于2017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现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3、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2016年4月20日申请,于2017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现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4、引证商标三由申请人于2012年8月13日申请,于2014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现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5、引证商标四由申请人于2011年10月11日申请,于2012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现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我局认为,《民法通则》等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中有所体现,故本案中我局适用《商标法》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由“豫章羅氏 ”及其对应的汉语拼音“YUZHANGLUOSHI”和图形构成,其图形部分居中,与引证商标一图形高度相近,文字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相关联,易被识别为具有某种联系,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并未明确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除商标权以外的何种在先权利,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已被注销,故争议商标亦应无效,但其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商标权利必然随之丧失,故申请人该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