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19654845号“达利滋DALIZ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430号
申请人:福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桔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浙江金牌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地址:浙江省桐乡市振兴东路商会大厦座楼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28日对第19654845号“达利滋DALIZ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9192803号“达利”商标、第3839937号“达利园”商标、第4835877号“达利园DALIYUAN CLASSICS”商标、第5155704号“达利园及图”商标、第5561467号“达利园”商标、第5826478号“达利园”商标、第10506190号“达利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被申请人非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用于谋取高额转让费,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扰乱了商标注册的秩序,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其下属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
2、荣誉资料;
3、公益活动资料;
4、商标及专利资料;
5、广告宣传合同、发票、监测报告等;
6、争议商标及诸引证商标的有关资料;
7、相关行政裁决书;
8、被申请人商标资料及预售信息资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6年4月15日在第30类调味品、糕点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被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经审理被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2018年7月28日的第1609期《商标公告》。
二、引证商标一先于争议商标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现尚处于驳回复审案件审理中,引证商标二至七均先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在第30类糕点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现上述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商标。
三、本案被申请人在第1类、第2类、第3类、第4类、第5类、第35类、第36类等近四十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四百余件商标,其中不乏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如“佑百伦”、“LAUMD REOVOR及图”商标等,并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售卖。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8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对此,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的主要识别部分“达利”、“达利园”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调味品、糕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调味品、糕点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同时,考虑到申请人的“达利园”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糕点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共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此,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字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糕点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字号并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不致误导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对此,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故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大量注册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不属于该条款调整范围,申请人可另案主张。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