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26303989号“Bestnoo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849号
申请人:安徽省百思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朱群峰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9日对第26303989号“Bestnoo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百思农 “Best noon及图”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上述商标的抢注。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其抢注争议商标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作为个体经营者,在不同类别申请注册了20多枚商标,明显是恶意抢注、囤积商标的行为,应属于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争议商标易误导消费者,产生诸多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 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种子销售单;
2、产品图片;
3、申请人网页截图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8日申请,于2018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谷(谷类)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我局依照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与被申请人间存在商标法意义上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不予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合同、产品图片、网页截图等证据均为自制、无其他证据相佐证,故无法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谷(谷类)等商品上其“Best noon及图”商标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抢先注册他人已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
申请人并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或具有囤积商标、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的情形,故申请人依《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目前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并未构成上述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