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822060号“京品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348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22060号“京品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68787号“京品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对申请的人相关宣传材料、申请人年度审计报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撤三程序中,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账目报表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汉字 “京品源”与字母“Jing Pin Yuan”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姜丽
何潇
蔡婷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