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599032号“时代银通ERA YINTO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079号
申请人:杭州时代银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99032号“时代银通ERA YINT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399594号“ME时代”商标、第36260755号“DT时代”商标、第35244106号“1时代”商标、第4180564号“e时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四之间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也应被准予注册。三、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信息、合同及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四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在商标注册程序中已被驳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