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487181号“EVER BRIGH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073号
申请人:慧峰光电(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87181号“EVER BR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21051号“泰江及图”商标、第14891425号“超图及图”商标、第15665068号“金旸BRIGHTEVER”商标、第20285292号“豪球HaoQiu及图”商标、第20373393号“Ever Bright及图”商标、第7445724号图形商标、第19488143号“康丽博及图”商标、第7836323号“Ever Bright”商标、第15270253号“艾伯特宝贝EVERBR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三、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权利人的主营业务不同,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混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文件的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九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外文部分“EVER BRIGHT”与引证商标三外文部分“BRIGHTEVER”、引证商标五、八外文部分“Ever Bright”、引证商标九外文部分“EVERBRIGHT”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事管理咨询;商业管理咨询;替他人推销;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五、八、九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分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八、九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五、八、九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八、九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判定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一般应以商标注册申请时指定使用的具体服务为判断依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权利人的主营业务不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八、九并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