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8879638号“mumu.sol”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01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徐汀洁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圆点芒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879638号“mumu.so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8871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在2015年07月26日至2018年07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注册后,被申请人未将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综上,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在中国核准注册后,被申请人一直在指定期间内持续使用及宣传复审商标。综上,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天猫旗舰店截图;
2、销售订单截图;
3、检测报告;
4、产品照片;
5、百度搜索“MUMU.SOL”截图等。
申请人质证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第25类全部指定品上于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为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主要如下(复印件):
6、天猫搜索“MUMU.SOL”产品截图;
7、天猫“MUMU.SOL” 旗舰店开设8年认证截图及验证网址;
8、新浪博客“MUMU.SOL”产品宣传博客文章及验证网址;
9、“MUMU.SOL”在第25类服装、内衣产品在指定期间内的部分宣传、买家评价截图及验证网址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11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12月0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衣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1年12月06日。2018年07月26日申请人向我局对复审商标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晚于2014年05月01日,早于2019年11月01日,根据法为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证据1、2、5、9提交天猫旗舰店截图、销售订单截图、买家评价截图、网络搜索截图等证据未经公证认证,由于网络证据具有不稳定、易修改等缺点,在未经公证的情况下,我局对其形成时间及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3中检测报告是被申请人自行委托他人进行检查,不能证明其已将带有复审商标的指定商品投入市场流通领域。证据7、8只能证明mumusol网店存续时间,在无进驻合同、帐户往来发票等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是该网店的开设主体,即不能证明其为“mumusol”标识的实际使用人。证据4、6产品照片等证据为单方面的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形成时间及真实性难以确认。综上,被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