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bydrea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21274338号“Babydrea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06410号重审第0000001026号

       

      申请人:德克罗斯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06410号《关于第21274338号“Babydrea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626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97206号“甲子房BABY DREAM-WORKSHOP及图”商标、第8701288号“Baby's Dream”商标、第9854642号“Dream Bab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不使用被撤销注册,其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原告关于引证商标一、二、三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注册障碍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依据当时引证商标一、二、三的状态所作出的被诉决定并无不当。”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该两商标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据此,该两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在撤销复审决定程序中被撤销,该商标的撤销复审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车旭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