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7128909号“昊鲲 HAOKU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083号
申请人:佛山市昊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恒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28909号“昊鲲 HAOK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昊鲲”、英文“HAOKUN”及图形组合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843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有所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张超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