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020759号“燃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459号
申请人:北京元气森林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20759号“燃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我局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443700号“燃茶”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094586号商标经审理作出的(2019)商标异字第0000069478号异议决定书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异议决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刘晓晓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