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012775号“正义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917号
申请人:华盛顿电子竞技风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12775号“正义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119735号“正義戰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文字内容,并没有指向政治相关事务,其文字本身不属于政治领域的敏感词汇。申请人主要成立目的旨在收购一只《守望先锋联赛》的参赛团队,申请人拥有并营运的电子游戏竞技团队“WASHINGTON JUSTICE”(译名为“华盛顿审判队”及“华盛顿正义队”)。申请商标作为日常生活普遍使用的中性词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媒体报道、媒体对《守望先锋联赛》报道、“正义”词汇在先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游戏器具、体操运动用品、长毛绒玩具、音乐玩具、可动人形玩具、纸牌游戏器具、棋盘游戏器具、桌面游戏器具、角色扮演游戏器具、体育活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体育活动器械、运动用护腕、游戏机、卡牌游戏器具、纸牌、自动和投币启动的游戏机、娱乐场用视频游戏机、游戏机控制器、视频游戏操纵杆、视频游戏机、带有液晶显示屏的便携式游戏机、玩具娃娃、玩具小塑像”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游戏器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正义队”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正義戰隊”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动用吸汗带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此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普通字体的文字“正义队”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