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541772号“汉薇诚品 HANWI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160号
申请人:汉德森日用保健品(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41772号“汉薇诚品 HANW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63053号商标、第8881496号商标、第9568914号商标、第26655940号商标、第31889474号商标、第20736512号商标、第8278154号商标、第33840869号商标整体外观、呼叫区别明显,即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