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656245号“滴滴黄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908号
申请人:深圳酵为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56245号“滴滴黄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滴滴黄金”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