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7167880号“吾家质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116号
申请人:河北宜合万家互联网科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67880号“吾家质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03357号“吾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在多个类别已获准注册,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具(刀、叉和匙)、刀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具(刀、叉和匙)、剪刀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且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张超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