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3485621号“烟齿拜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122号
申请人:齿刻留香(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策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85621号“烟齿拜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决定的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目标人群为吸烟人群去烟渍、口臭、清口气,申请人已投入大量人力财力宣传推广,申请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审查认为,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并已经向申请人发出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辩意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烟齿拜白”使用在指定的牙刷等商品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整体缺乏商标所应当具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整体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并未提交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博慈
李钊
孙建新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