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AGE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19776号“AGE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089号

       

      申请人:TAICA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9776号“AG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19219号“高而乐HIGH JOYFUL GEL及图”商标、第4068217号“里奥盖尔朗GEL及图”商标、第10579964号“麒戈尔 7GEL及图”商标、第15709326号“G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四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四状态确定后再审。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撤销决定至本案审理时已经生效,引证商标二、四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在第25类商品上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AGEL”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在第25类商品上指定使用的运动鞋和运动靴;鞋(脚上的穿着物);鞋靴用鞋垫;运动鞋和运动靴用鞋(靴)垫商品及第27类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运动鞋和运动靴;鞋(脚上的穿着物);鞋靴用鞋垫;运动鞋和运动靴用鞋(靴)垫商品及第27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博慈
    李钊
    孙建新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