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玉海液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100897号“玉海液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133号

       

      申请人:山西玉海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00897号“玉海液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第7577247号“玉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3776号决定在“注塑机、金属加工机械、机油滤清器、泵(机器、发动机或马达部件)、阀(机器零件)、空气冷却器”商品上予以撤销(见第1673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经撤三决定在“注塑机、金属加工机械、机油滤清器、泵(机器、发动机或马达部件)、阀(机器零件)、空气冷却器”部分核定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引证商标在除上述商品外的印刷机等其余商品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液压阀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印刷机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张超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