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029551 - 商评字[2020]第0000051721号 - 申请人:湖北碧圣茶业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702955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721号

       

      申请人:湖北碧圣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295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3715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他人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故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应予核准注册。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我局连续三年未使用案件审理程序中,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构成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指定使用在市场营销等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神亲人跟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