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8147824号“台式茶点专门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716号
申请人:陈奕嘉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47824号“台式茶点专门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来,特指专业从事进店餐桌式享用的茶点门店,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应予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文字“台式”与“茶点专门店”文字结合使用,消费者通常会理解为一种就餐模式或者是“台湾风味”的餐饮店铺,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替他人推销、广告等服务上,仅直接表明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部分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