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725108号“凉山美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714号
申请人:会理依淘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25108号“凉山美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整体含义强于地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已有含文字“凉山”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已经大量使用申请商标,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凉山”即指凉山彝族自治州,是四川省的自治州之一,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且商标整体未形成有别该地名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另,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关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且申请人提交的日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