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252110号“DANISH COOKIE
COLLECTION …A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711号
申请人:坤兄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52110号“DANISH COOKIE COLLECTION …A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文字“DANISH”是 “COOKIE”的修饰性词语,且丹麦饼干已经成为饼干的一个种类,整体含义区别于丹麦国名。商标局已经核准了多件含有文字“DANISH”的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5776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8626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760273号“珍妮维尼小熊JENNY VIGNY BE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759810号“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状态未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审理决定予以驳回,故引证商标二、三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
1、申请商标由文字“DANISH COOKIE COLLECTION …AS”及两只玩具熊图形构成,其相对独立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图形所指事物相同、所示事物形态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指定使用在咖啡等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相一区分。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分,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申请商标含有文字“DANISH”,中文可译为“丹麦的”,与丹麦国名相近,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有别于该国名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另,商标审查依据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