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eus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5147号“eus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475号

       

      申请人:依佑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5147号“eus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5类“药品”复审商品已限定为“人用药;兽医用药”商品,第35类零售、批发和在线邮购服务已限定为“药品,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品,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服务。
      经复审认为,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84514号“佰益健 BY及图”商标、第4428400号“佰益健 BY及图”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可以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更正后的复审商品上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44282号“JIAN AO及图”商标、第29452224号“JIAN AO及图”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可以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更正后的复审服务上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第10类复审商品、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