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8854号“RNALAT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907号
申请人:AMBION, INC.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8854号“RNALAT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的自造词,并非商品的通用名称,在字典中没有相对应的解释和定义,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不会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且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另外,申请人“RNALATER”商标已在美国和英国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RNALATER”商标在美国的注册信息、英汉辞海查询结果、国家图书馆检索结果、部分经销商目录、子公司列表、官网截图、使用手册、销售额统计表、参展材料、销售发货单和发票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认为,“RNALATER”是一种水溶性、无毒性组织储存试剂,用于在完整的、未冻结的组织和细胞样本中建立和保护细胞的RNA。申请商标“RNALATER”使用在第1类仅用于研究的核糖核酸(RNA)稳定试剂商品上为商品的通用名称,已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实际使用获得了具有识别意义的显著性。
此外,商标权具有地域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其在我国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