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舒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29596478号“舒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902号

       

      申请人:武汉中科科理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596478号“舒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亦是申请人在先商标“舒敏之星”的延续,具有独特的内涵和较强的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档案、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中华英烈网的烈士英名录中显示,舒敏系一位于南昌起义战役中牺牲的烈士,该姓名作为商标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