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周壹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7571293号“周壹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695号

       

      申请人:郭新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71293号“周壹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的申请理由:申请人对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164333号“周一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人放弃该服务以后,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981217号“周一坊”(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应予核准注册。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审理程序中,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1、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该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2、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周壹”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周一”含义、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等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