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2661048号“梵妳卡波 FINELYCU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924号
申请人:李雪梅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61048号“梵妳卡波 FINELYCU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179130号“梵妳卡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恳请待引证商标的异议决定作出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被决定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紧身胸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紧身胸衣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文字“梵妳卡波”与引证商标“梵妳卡波”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