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7553719号“梦天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691号
申请人:陕西天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53719号“梦天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98676号“天陨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文字“天陨”,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指定使用在首饰盒等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