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红色小象 BABY ELEPHAN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22763769号“红色小象 BABY ELEPHAN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916号

       

      受让人:上海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原申请人:上海黎姿化妆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2763769号“红色小象 BABY ELEPHA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16632号“红色小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该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36103号“红色小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异议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异议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属无效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50127号“玛姆•凯蒂 MAMUKID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存在区别,两者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