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KAT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9077296号“KATA”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23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冯文曦
      委托代理人:北京钧智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曼弗罗多箱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9077296号“KAT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9255号决定,于2019年09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复审商标在2015年11月19日至2018年11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能成立,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防弹背心”等全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各大搜索引擎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申请人针对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在中国进行任何宣传、销售和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
      1、VITEC集团的公司组织结构图;
      2、被申请人与里诺曼富图股份公司签署的许可协议;
      3、2018年被申请人及其中国公司发行的产品手册;
      4、被许可人及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开具的发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1月2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9月28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9类“防弹背心”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23年9月27日。2018年11月19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经审理,我局决定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申请人不服我局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11月19日至2018年11月18日期间是否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一、三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我局不予认可;证据二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四虽在指定期间,但并未体现复审商标,被申请人也并未提交合同等证据予以佐证,我局不予采信。综上,被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