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拿货管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7197701号“拿货管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269号

       

      申请人:深圳市晴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97701号“拿货管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店铺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文字“拿货管家”构成,作为商标使用在货物展出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申请商标仅是对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的直接描述,而不会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在本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