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4884910号“贝德莱;BETTERLIFE”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23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曾志锦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华海智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联一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884910号“贝德莱;BETTERLIF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1163号决定,于2019年09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复审商标在2016年1月8日至2019年1月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能成立,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编程”等全部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出的证据未经质证,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有效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长期大量的使用,使其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影响力,并没有出现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在2015年-2019年提供服务合同及对应发票;
2、复审商标在2016年曾获得行业知名品牌荣誉证书;
3、复审商标使用的软件著作权证书;
4、复审商标的网络宣传使用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各项使用证据存在多处重大瑕疵,无法形成证据链以证明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二至四与复审商标的使用不具关联性,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2016-2018年销售合同及发票、网站介绍、展会宣传册、荣誉证书、专利证书。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5年9月8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09年4月28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经续展有效期至2029年4月27日。2019年1月8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经审理,我局决定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申请人不服我局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6年1月8日至2019年1月7日期间是否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合同、发票及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相互佐证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申请人虽然质疑被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的真实性,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综上,被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