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471531号“勒香lexia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703号
申请人:内蒙古世纪呼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文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71531号“勒香lexi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48726号“勒香le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348727号“勒香le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419716号“勒香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的。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所获荣誉等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0年3月27日第1689号《商标公告》上,故上述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勒香lexiang”与引证商标三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食用油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克非尔奶酒(奶饮料);酸奶;乳酪;马奶酒(奶饮料);肉;乳酒(奶饮料);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牛奶制品;奶茶(以奶为主)”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三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克非尔奶酒(奶饮料);酸奶;乳酪;马奶酒(奶饮料);肉;乳酒(奶饮料);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牛奶制品;奶茶(以奶为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食用油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3月25日